(2017)粤0111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惠东县黄埠瑞城鞋厂与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黄埠瑞城鞋厂,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黄埠瑞城鞋厂,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黄埠田富围路口黄吉公路边,组织机构代码56661274-3。投资人:唐后成。委托代理人:刘宇飞,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北棠新西街55号302房。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惠东县黄埠瑞城鞋厂与被告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林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49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584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迪黎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瑞城鞋厂货款2328336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人林杰在2328336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人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林杰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东县黄埠瑞城鞋厂于2017年03月0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59163元,执行费25992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迪黎诗鞋业有限公司、林杰名下有银行存款462799.0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扣除另案工人工资151156.18元及本案执行费4574元后,剩余案款全部退发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林杰名下有粤A×××××、粤A×××××、粤A×××××汽车三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因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做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已扣划银行存款及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土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