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特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成君、徐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成君,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173号申请人:吴成君,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武义县壶山街道徐娟金鱼店,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创业路花鸟市场摊位第伍、陆间。经营者:徐娟,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栖霞花苑三区**幢*单元***室。申请人:徐娟,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栖霞花苑三区**幢*单元***室。身份号码:3307231976********。申请人吴成君、武义县壶山街道徐娟金鱼店、徐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武义县壶山街道徐娟金鱼店、徐娟欠申请人吴成君借款本金38000元,分三期归还,即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月利息0.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如申请人武义县壶山街道徐娟金鱼店、徐娟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归还义务,则申请人吴成君有权就未归还的款项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