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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东霞与周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霞,周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71号原告:王东霞,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周建召,男,35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王东霞与被告周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东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