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东霞与周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霞,周建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71号原告:王东霞,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周建召,男,35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王东霞与被告周建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东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