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家森与王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森,王志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936号原告:王家森,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王志刚,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王家森与被告王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森、被告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志刚立即返还王家森名下的位于荒山西沟的房照一本,位于荒山西沟的林照一本,及王家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2.王志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王家森因去外地居住,将其名下的房照、林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一本交给王志刚保管。现王家森要求王志刚返还上述证照,王志刚拒不返还,请求法院支持王家森的诉讼请求。王志刚辩称:王家森陈述的房照、林照均不在王志刚处,据王志刚调查所知王家森不存在房照、林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实是在2010年5月左右由王家森交给王志刚的,因为王志刚作为王家森的长子,王家森要去九台居住时就把土地赠与给王志刚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家森与王志刚系父子关系。2010年,王家森因去外地居住,将其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王志刚保管。后王家森向王志刚索要该证,王志刚以赠与为由拒绝给付。王志刚当庭自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其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012098,土地位置位于天岗镇荒山村三组集体土地11亩,登记承包人为王加申,土地的承包期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颁证日期为是2003年11月20日。)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凭证,王家森系本案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承包人,亦是该证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王家森要求王志刚返还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家森主张返还房照及林照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照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志刚主张王家森已将土地赠与的辩解,因其当庭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家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012098,登记承包人为王加申)。二、驳回原告王家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