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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黄云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徐箭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对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执26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已于仲裁裁决书下达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并提交相关诉讼材料且已立案;异议人从未受到任何关于强制执行通知,其执行程序违法。请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将420000.00元人民币国有资产划拨回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6]呼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420000.00元,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异议。另查明,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我院正在审查中。本院认为,该案执行依据为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6]呼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在接到该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已受理该申请并在审查中,故依据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予中止。异议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中止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6]呼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宝良审判员  董占峰审判员  刘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