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艳美、孙福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艳美,孙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艳美,女,1980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福才,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艳美、孙福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刘艳美、孙福才将已生效的(2015)伊马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履行。剩余标的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执408号案件终结次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