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186号万象新天小区21号楼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霍秋玲,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周,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吴庄巷66号。法定代表人:叶广宇,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旭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周、樊建民,被上诉人许昌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上诉人河南旭达置业有限公司经催收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