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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雪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方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方志强,李燕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63号原告:杨雪红,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号*楼*****号铺及*楼部分。负责人:马文涛,经理。被告:方志强,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李燕萍,女,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杨雪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方志强、李燕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杨雪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雪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钟远周审判员  钟履凤审判员  陈冬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燕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