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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永川区和兴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朱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川区和兴建筑设备租赁部,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和兴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胜利村干田坳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L4091892-7。经营者杨琦,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朱莉,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和兴建筑设备租赁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6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380680.96元、租赁物损失171928.60元、违约金56195.58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朱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380680.96元、租赁物损失171928.60元、违约金56195.58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5元等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和兴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朱莉(2017)渝0118执214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