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施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飞,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人,专科文化,医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贵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飞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飞于2017年5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其才审判员 孙晓姿审判员 窦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