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金平、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平,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平,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平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31698)的银行账户存款7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