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好瑞庭装饰有限公司与于秀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好瑞庭装饰有限公司,于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好瑞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邱瑞玖,总经理。被执行人:于秀美,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好瑞庭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秀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到银行柜台划拨存款需要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秀美银行存款3938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