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昆山与杨喜中、王金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昆山,杨喜中,王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赵昆山,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杨喜中,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金锁,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昆山与被执行人杨喜中、王金锁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