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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水利局与开封市鑫润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水利局,开封市鑫润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局。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许东升,局长。被执行人开封市鑫润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鹏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2016)豫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局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