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水利局与开封市鑫润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水利局,开封市鑫润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局。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许东升,局长。被执行人开封市鑫润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鹏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2016)豫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局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