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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春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民特6号申请人黄春华,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黄春华申请宣告仇素琴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春华称,被申请人仇素琴是申请人母亲,仇素琴于2005年12月28日无故离家出走,家人于2005年12月29日向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经十二年,申请人为此诉来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仇素琴,女,汉族,1936年5月1日出生,籍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油布村20-3-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母亲。仇素琴于2005年12月28日许无故离家出走,家人于2005年12月29日向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高坝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无果,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逾十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仇素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仇素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仇素琴下落不明十二年以上,应当宣告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仇素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