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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保山市龙陵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919019153J负责人:魏永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执行款4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97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