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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多与李华健、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多,李华健,石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144号原告:许多,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李华健,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石岩,男,38岁,汉族,住双辽市。原告许多与被告李华健、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