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多与李华健、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多,李华健,石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144号原告:许多,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李华健,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石岩,男,38岁,汉族,住双辽市。原告许多与被告李华健、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