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元峰与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峰,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882号申请人张元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张元峰与河南昌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