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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钟芳兵与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芳兵,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钟芳兵,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7007681-0。法定代表人罗光华,该公司总经理。钟芳兵与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当事人钟芳兵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由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钟芳兵支付款项共计1349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钟芳兵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后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终结(2014)怀鹤执字第1105号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怀化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