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栋良、梁学华、蒋生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华,蒋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异28号案外人:刘栋良,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申请人:梁学华,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蒋生怀,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梁学华申请保全蒋生怀一案中,案外人刘栋良以本院查封的车辆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栋良称,2017年3月21日,案外人刘栋良通过瓜子二手车交易网站,购买了蒋生怀所有的车牌号为AS5N**号的小型汽车,签订了车辆成交协议书,并支付了购车款53800元。因本院作出的(2017)川0522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该车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该裁定书裁定内容第二项内容即“查封被申请人蒋生怀所有的车牌为AS5N36号的小型汽车一辆”。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蒋生怀与梁学华离婚纠纷一案中,梁学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蒋生怀所有的小型汽车、房屋、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0522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第二项裁定查封了蒋生怀所有的车牌号为AS5N**的小型车辆一辆。后案外人刘栋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成��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书》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经查看,案外人刘栋良提交的车辆成交协议书载明由蒋生怀将其车牌号为川AS5N**的大众轿车转让给刘栋良,价格为53800元,交付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该协议中还对过户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载明2017年3月21日从户名为姜兴坤账号为6222084402002759745的账户向户名为蒋*怀账号为6222084402*****1563的账户转账53800元。另查明,本院在保全时,案涉车辆仍登记在被申请人蒋生怀名下。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涉车辆登记在被申请人蒋生怀的名下,故本院在保全过程中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刘栋良所持异议事实和理由,���案涉车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其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有效,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是否为案外人享有,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确认。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栋良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霞审 判 员  李慧至人民陪审员  赵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