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夏广明、聊城大学印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广明,聊城大学印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广明,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聊城旅游度假区,现住聊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大学印务中心,住所地:聊城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纪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胜,男,聊城大学印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军,男,聊城大学印务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675号平安保险大厦。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广明、聊城大学印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广明与上诉人聊城大学印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广明与上诉人聊城大学印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广明、聊城大学印务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4元,减半收取10907元,由上诉人夏广明负担4188元,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符合免交条件,批准予以免交;由上诉人聊城大学印务中心负担671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卫东审判员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