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百勇、苗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百勇,苗继民,山东郓城鼎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陈广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百勇,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继民,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郓城鼎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陈广豪,经理。原审被告:陈广豪,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上诉人王百勇因与被上诉人苗继民、原审被告郓城鼎盛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广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百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百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百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王百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