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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安西电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袁洪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兴宜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镇政府东配楼206室。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永学,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西电公司与北京兴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西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兴宜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额共计826351.6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兴宜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兴宜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兴宜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兴宜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826351.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兴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