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菊兰与秦光虎李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兰,秦光虎,李国文,王小东,陈红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777号原告:李菊兰,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秦光虎,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李国文,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第三人:王小东,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第三人:陈红秀,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兰与被告秦光虎、李国文及第三人王小东、陈红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菊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菊兰负担。审 判 长 范树林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