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建海、戚本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海,戚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海(身份证号码371002198109133514),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戚本明(身份证号码37062019661229453X),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海与被执行人戚本明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对本案生效判决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丛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