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65号原告张某,女,满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告知原告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是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 见审判员 卢 剑 波审判员 陈 兰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尔古日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