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保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红与被申请人王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红,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14号之一申请人尹红,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王晖,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申请人尹红与被申请人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晖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尹艳兴自愿以名下位XX区XX居委会的房产(产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晖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案外人尹艳兴名下位于XX区XX居委会的房产(产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