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五重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增安,吴宇,陈环,吴亮,叶梦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16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负责人梁建明。被执行人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外环西路4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51264。法定代表人吴增安。被执行人嘉兴市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梅湾商务中心东区19号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507981。法定代表人吴增安。被执行人浙江五重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港区外环西路458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97216372。法定代表人周日亮。被执行人吴增安,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吴宇,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环,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吴亮,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叶梦蝶,女,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宇所有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1区二十一座1602、1702室房屋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肖金萍(身份证号码:)以70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1区二十一座1602、17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肖金萍所有,被执行人吴宇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1区二十一座1602、1702室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金萍(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肖金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1区二十一座1602、17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凌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