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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忠勇与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学堂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勇,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学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510号原告:陈忠勇,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学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光全,村委会主任。原告陈忠勇与被告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学堂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忠勇于2017年5月3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权且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00元,由原告陈忠勇负担。审判员  熊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