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肖其志、彭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肖其志,彭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忠,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其志,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彭璐敏,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其志、彭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