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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志超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93号罪犯陈志超,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定陶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向被告人陈志超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4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志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陈志超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陈志超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但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陈志超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