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无业,家住。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乐平市棉麻公司宿舍韩某家、毕某家实施盗窃,未偷到物品。当晚被告人李某翻墙进入乐平市迎宾东路706号彭���家后院准备偷东西时被抓获。2017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李某窜至乐平市观音古寺盗窃了三个功德箱中的薪金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毕某、韩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孙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勘验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