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登有与胡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有,胡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3民初574号原告:马登有,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胡级霞,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系死者韩某某妻子。原告马登有诉被告胡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登有、被告胡级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登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丈夫韩某某生前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施工,2015年韩某某以急需质保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同意后,于2015年9月6日从原城东信用社转款6万元到韩某某账户,加上家里的2万元现金送到被告家,由韩某某亲笔书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马登有现金8万元,月息每万元200元,计息每月1600元”。2015年10月,韩某某在甘孜州因交通事故死亡。在韩某某丧葬事宜结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承认该借款,但以未结工程款为由至今未归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胡级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借款金额,但认为现无能力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胡级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涉及的借款,发生在韩某某与被告胡级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基于承包工程需要而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胡级霞偿还韩某某生前借款8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的规定,虽原告在出借时未约定返还期限,但被告胡级霞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返还借款。被告胡级霞以现无还款能力,不同意立即返还原告借款的抗辩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原告放弃约定利息的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给予尊重。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级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登有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胡级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双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