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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美荣与李强、李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荣,李强,李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2号原告赵美荣,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强,男,约26岁,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文章,男,约5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强之父。原告赵美荣与被告李强、李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赵美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赵美荣负担。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