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惠忠与高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忠,高阿拉木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585号原告:王惠忠,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西南地村一组53-2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高阿拉木斯,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赤峰学院学生宿舍,住赤峰市红山区。王惠忠与高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惠忠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王惠忠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