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锋、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大利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锋,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大利轮胎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罗锋,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大利轮胎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G7033020602394220S)。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东路***号。经营者:柴大利,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再审申请人罗锋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大利轮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锋以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大利轮胎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罗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朱宗游审 判 员 沈光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