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某,杨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章某某,男,生于1953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70年11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章某某与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现位于巴中市恩阳区原恩阳镇一号干道栋单元3楼号(档案管理号001255,面积174.93平方米)住房一套属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查封。申请人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守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