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汉族。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铃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式,通过刘某1、刘某2(二人均已判决)用其身份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XXXX的信用卡。被告人黄某使用卡号为XXXX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743.71元。被告人黄某使用的该信用卡于2013年12月18日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从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以电话和上门形式多次向被告人黄某催收透支款,被告人黄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什邡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挡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全部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支��高额手续费的方式,通过刘某1、刘某2(二人均已判决)用其身份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XXXX的信用卡。被告人黄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743.71元。被告人黄某使用的该信用卡于2013年12月18日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从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以电话和上门形式多次向被告人黄某催收透支款,被告人黄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什邡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挡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还款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证人证言、出庭警察的证言、被告人历次供述、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分行人民币四万九千七百四十三元七角一分。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汉中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人民陪审员 胡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