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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朱兴国、马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朱兴国,马凤琴,六盘水钟山开发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44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0061048075R法定代表人:罗茂高,系该银行负责人。被告:朱兴国,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马凤琴,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钟山开发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官厅路口(湖东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1435340-6。法定代表��:田景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朱兴国、马凤琴、六盘水钟山开发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被告朱兴国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偿还逾期借款本息),故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被告朱兴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