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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印建东与镇江市副食品总公司、镇江市瑞亿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建东,镇江市副食品总公司,镇江市瑞亿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桓贻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印建东,男,汉族,1955年9月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市副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桓贻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瑞亿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桓贻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桓贻权,男,汉族,1957年5月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建东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副食品总公司、镇江市瑞亿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桓贻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印建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劳人仲案字[2015]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