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张亚军,章幸旦,虞建江,张华平,茅铁苗,姚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法定代表人丁强。被执行人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被执行人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次坞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虞建江。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章幸旦,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虞建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华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茅铁苗,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姚燕华,女,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张亚军、章幸旦、虞建江、张华平、茅铁苗、姚燕华(2016)浙0103执30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6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