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葛建华与葛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华,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40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葛军,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建华与被执行人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葛军归还申请执行人葛建华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葛军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6704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1月14日),目前银行存款仅人民币300余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记录,本市社保登记为无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