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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秀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损失36785.63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鲁ESXX**汽车,依法查封了该车辆的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不��握该车辆实际情况,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胜 林审 判 员 张 庆 莹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盖 世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