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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雷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雷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094号原告: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文爱华,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X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X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X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