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得平与马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得平,马华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166号原告:邵得平,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洪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华丰,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得平与被告马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邵得平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