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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朝俊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更123号罪犯李朝俊,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俊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5月30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8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朝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朝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朝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义务,又系暴力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