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建农与徐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农,徐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109号原告:邹建农,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沈月飞,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绿平,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邹建农与被告徐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邹建农的委托代理人沈月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邹建农起诉称:原、被告一直存在罗纹布买卖业务,至2016年10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当日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久拖不付,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徐绿平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绿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绿平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向原告邹建农购买罗纹布,期间多有欠款,2016年10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徐绿平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未付。被告徐绿平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邹建农罗纹款肆万元整”。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邹建农提交的欠条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邹建农与被告徐绿平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拖欠不付,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之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徐绿平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绿平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绿平应支付原告邹建农货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徐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