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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三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三大,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农民,住勐海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三大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三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3时许,被告人三大在勐海县大益茶厂大门口路边,采取秘密方式,使用自制工具两头钳非法获取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并将摩托车藏匿于位于勐海镇景买路一处自建出租房院子内。后又于当日前往勐海县政府住宿区,采取秘密方式,使用自制工具两头钳非法获取白色新雷牌电动车一辆。2016年12月19日8时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勐海镇景买路出租房门口将被告人三大抓获。经鉴定,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4,750元,白色新雷牌电动车价值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三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报案记录、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三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三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7,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三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二辆,共计价值7,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三大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三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玉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