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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527艾扬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艾扬,女,汉族,1958年5月3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艾扬因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艾扬上诉称:上诉人曾以南京市司法局为被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与本案被告主体不同,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受案法院级别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艾扬就南京市司法局未将《关于加强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修改第十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南京司法行政网、中国南京网站群两个专属网站平台上向公众主动公开一事,向南京市人民政府写信举报,要求其责令南京市司法局立即将《意见》、《通知》向公众主动公开,并将查处及整改情况向艾扬作出书面答复。南京市人民政府自2016年12月5日收悉《举报信》后,至���未作出答复。艾扬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京市人民政府未将查处及整改情况向其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南京市人民政府立即向其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艾扬所诉事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艾扬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艾扬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