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小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孩,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23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7年1月2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1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孩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小孩为了赚取酬金,先后收取李某1、张某每人15000元人民币,樊某13000元人民币,并承诺以到韩国济州岛观光旅游的名义将其三人带到韩国,然后再非法滞留韩国为其介绍工作。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小孩带领李某1、樊某、张某三人在郑州新郑机场乘坐CZ6071航班,假借旅游名义前往韩国济州岛。在济州岛入境时被韩国移民局查获并被遣返至新郑机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照片、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张某、樊某、刘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小孩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小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小孩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认为其并非为了赚取酬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小孩承诺以到韩国济州岛观光旅游的形式将李某1、张某其、樊某三人带到韩国,然后再非法滞留韩国为他们介绍工作,并先后收取李某1、张某每人各15000元人民币,樊某13000元人民币。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小孩带领李某1、樊某、张某三人在郑州新郑机场乘坐CZ6071航班,假借旅游名义前往往韩国济州岛。在济州岛入境时被韩国移民局查获并被遣返至新郑机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小孩及其家属已将剩余款退还给李某1、樊某、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张某、樊某、刘某、李某2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边防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查获经过,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高公(侦)行罚决字〔2017〕10009号、10010号、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小孩的人口基本信息,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孩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孩已退还剩余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孩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孩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胡紫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嫱 百度搜索“”